114/2025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完整計畫表
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114/2025年考試訊息已公告,最新考試資訊已整理於本文,包含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考試日期、考試資格、錄取人數、考試科目、工作內容、簡章下載等重要資訊,請各位有意參與本次一般警察特考(警察考試)114/2025年的考生們千萬別錯過。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4 年 3 月 7 日(星期五)至 3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考試日期
(一)筆試:114 年 6 月 14 日(星期六)至 6 月 15 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114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至 10 月 14 日(星期二),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報名資格與年齡限制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 114 年 6 月 13 日之前畢業者)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 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二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42 歲以下
(即民國 72 年 3 月 6 日以後至 96 年 6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2.三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77 年 3 月 6 日以後至 96 年 6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3.四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77 年 3 月 6 日以後至 96 年 6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附件二:應考資格表
| 等別 | 類別 | 組別 | 應考資格 |
| 二等考試 | 刑事鑑識人員 |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 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 刑事警察人員 | 數位鑑識組 | ||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犯罪防治人員 | 預防組 | ||
| 消防警察人員 |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
| 警察法制人員 | |||
| 行政管理人員 | |||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
| 消防警察人員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航海組 |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錄取名額
| 等別 | 類別 | 組別 | 需用名額 |
| 二等考試 | 刑事鑑識人員 |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 2 |
| 刑事警察人員 | 數位鑑識組 | 1 | |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6 | |
| 犯罪防治人員 | 預防組 | 5 | |
| 消防警察人員 | 7 |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4 | ||
| 警察法制人員 | 10 | ||
| 行政管理人員 | 3 | ||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250 | |
| 消防警察人員 | 1,000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23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航海組 | 23 |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考試科目
| 等別 | 類別 | 組別 | 應試科目 |
| 二等考試 | 刑事鑑識人員 | 材料及化學物品鑑析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有機化學 3.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4.有機光譜分析 5.憲法與英文 6.高分子化學與工業化學 |
| 刑事警察人員 | 數位鑑識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計算機系統(包括計算機結構、作業系統) 3.電腦通訊(包括無線網路) 4.資料庫管理與運用 5.憲法與英文 6.網路與資訊安全(包括資訊安全技術與應用、資安事 件處理) |
|
| 三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行政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行政學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公共政策 7.心理學 |
|
| 犯罪防治人員 | 預防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社會科學研究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諮商與輔導 7.心理學 |
|
| 消防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3.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建築防火 7.微積分 |
||
|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物件導向程式設計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資料庫應用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資訊管理 7.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 |
||
| 警察法制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行政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智慧財產權法 7.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 |
||
| 行政管理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行政法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4.人力資源管理 5.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6.公共政策 7.安全管理 |
||
| 四等考試 | 行政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3.刑法概要 4.犯罪學概要 5.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6.英文 |
|
| 消防警察人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災害防救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 3.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4.火災學概要 5.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輪機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3.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4.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輔機與輪機英文) 5.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6.英文 |
|
| 水上警察人員 | 航海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3.航海學概要 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5.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6.英文 |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工作內容說明
一、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警察人員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配賦或依缺額依序配賦;消防人員工作性質係 24 小時輪值服勤,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因應海巡勤務需要,水上警察錄取人員工作性質採 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勤務),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水上警察人員待遇除支領警勤加給外尚可依實際執行海上勤務支領海上職務加給,歡迎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
因應警察勤務需要,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錄取人員不分性別,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訪查、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行政警察人員係以服務的精神從事工作,必要時,輔以干涉、取締及逮捕等強制作為,以達成警察任務。因此,必須面對不理性民眾的挑釁及攻擊行為,更須冒著生命危險與歹徒格鬥,進行逮捕工作,隨時可能處於不確定安全的危險情境中,歡迎肯犠牲奉獻、接受挑戰及富正義感之有志青年男女,踴躍報名。
一般警察特考114/2025年完整考試須知下載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1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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