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特考113/2024年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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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24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完整計畫表

移民行政人員特考(移民署特考)113/2024年考試訊息已公告,最新招考資訊已整理於本文,包含移民行政人員特考(移民署特考)報名日期、考試日期、招考類別、錄取名額(缺額)、考試科目、報名資格條件與學歷年齡限制、簡章下載等重要資訊,請各位有意參與本次移民行政人員特考(移民署特考)113/2024年的考生們千萬別錯過。

移民特考113/2024年報名日期

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星期五)起至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逾時無法報名。

移民特考113/2024年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

113 年6 月15 日(星期六)至6 月16 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

預定 113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三)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

預定 113 年 11 月 9 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移民特考113/2024年報名資格條件與年齡學歷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附件 2 應考資格表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各該等別、類科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附件2:應考資格表

等別 應考資格
二等考試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三等考試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五、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六、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七、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八、外語能力測驗(FLPT)。
四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移民特考113/2024年錄取名額

等別 類科 需用名額
二等考試 移民行政 5
三等考試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22
移民行政(選試德文) 1
移民行政(選試日文) 1
移民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1
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3
移民行政(選試越南文) 13
移民行政(選試泰文) 5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13
四等考試 移民行政 14

移民特考113/2024年考試科目

等別 類科 應試科目
二等考試 移民行政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行政法研究
3.憲法與英文
4.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5.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6.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三等考試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英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德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德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日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日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西班牙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韓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越南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越南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泰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泰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
4.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5.外國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6.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7.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四等考試 移民行政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行政法概要
4.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6.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移民特考113/2024年工作內容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及第 89 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官)。

二、內政部移民署勤(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二、三等 9 個月、四等 6 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勤(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專勤隊:須 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直轄市、縣(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以及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服務站:辦理各項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以及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三)收容所:須 24 小時輪值服勤,並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四)國境事務大隊:須 24 小時輪值服勤,並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境)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冒用身分及持憑偽變造證件出國(境)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為應內政部移民署業務屬性特殊,多數工作內容為外勤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建議考試錄取人員於分發前儘量取得「汽車駕照」為宜,俾利業務推動順遂。

移民特考113/2024年應考須知下載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13060

以上移民行政人員特考資訊僅供各位考生參考,詳細招考資訊請以正式簡章及考選部公告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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