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024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完整計畫表
司法特考113/2024年考試訊息已公告,最新招考資訊已整理於本文,包含司法特考113/2024年報名日期、考試日期、錄取名額(缺額)、招考類組、考試科目、工作內容、報考資格條件與年齡學歷限制、簡章下載等重要資訊,請各位有意參與本次司法特考113/2024年的考生們千萬別錯過。
司法特考113/2024年報名日期
民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起至 113 年 5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止,逾時無法報名。
司法特考113/2024年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
三等考試:113 年 8 月 10 日(星期六)至 8 月 12 日(星期一)
四等考試:113 年 8 月 10 日(星期六)至 8 月 11 日(星期日)
五等考試:113 年 8 月 10 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僅監獄官、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預定 113 年 11 月 23 日至 11 月 24 日(星期六、日),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三)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三試)
預定 11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六),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監獄官類科為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司法特考113/2024年考試資格條件與年齡學歷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即民國 95 年 8 月 9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附件 4 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應考年齡須在 55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即民國 58 年 4 月 29 日以後出生者)。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應考年齡須在 45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即民國 68 年 4 月 29 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四)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附件 4:應考資格表
等別 | 類科 | 應考資格 |
三等考試 | 公證人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觀護人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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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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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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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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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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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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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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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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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勞行政、社會工作、文教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勞行政、社會工作、文教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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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勞行政、社會工作、文教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勞行政、社會工作、文教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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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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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依法醫師法規定,領有法醫師證書者。 | |
四等考試 | 法院書記官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法警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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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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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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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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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考試 | 錄事 | 年滿十八歲者。 |
庭務員 |
司法特考113/2024年錄取人數
等別 | 類科 | 性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三等考試 | 公證人 | 不拘 | 3 |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不拘 | 4 | |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不拘 | 30 | |
家事調查官 | 不拘 | 20 | |
行政執行官 | 不拘 | 2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不拘 | 14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不拘 | 63 |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不拘 | 30 |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不拘 | 16 | |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不拘 | 11 | |
心理測驗員 | 不拘 | 9 | |
心理輔導員 | 不拘 | 13 | |
監獄官 | 男性 | 23 | |
女性 | 3 | ||
公職法醫師 | 不拘 | 3 | |
四等考試 | 法院書記官 | 不拘 | 456 |
法警 | 不拘 | 55 | |
執達員 | 不拘 | 81 | |
執行員 | 不拘 | 12 | |
監所管理員 | 男性 | 222 | |
女性 | 31 | ||
五等考試 | 錄事 | 不拘 | 115 |
庭務員 | 不拘 | 14 |
司法特考113/2024年考試科目
等別 | 類科 | 應試科目 |
三等考試 | 公證人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民法 5.英文 6.商事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社會工作概論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
|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5.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6.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 7.諮商與輔導 8.犯罪學 |
|
家事調查官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家事事件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 5.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6.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調查與訪談實務 |
|
行政執行官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民法 5.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6.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民法 5.刑事訴訟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7.民事訴訟法 8.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
|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行政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7.智慧財產權法 8.強制執行法 |
|
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5.中級會計學 6.銀行實務 7.稅務法規 8.審計學 |
|
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電子學與電路學 5.計算機網路 6.資通安全 7.系統分析 8.程式語言 |
|
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政府採購法 5.營建法規 6.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7.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8.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
|
心理測驗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心理測驗與衡鑑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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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心理測驗與評量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社會工作概論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 7.諮商與輔導 8.人類行為與發展 |
|
監獄官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監獄學 5.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6.刑事政策 7.諮商與矯正輔導 8.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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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 5.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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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法院書記官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民法概要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刑法概要 5.行政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法警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刑事訴訟法概要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刑法概要 5.法院組織法 6.行政法概要 |
|
執達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民法概要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刑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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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民法概要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強制執行法概要 6.行政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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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 |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監獄學概要 3.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4.刑法概要 5.犯罪學概要 6.監獄行刑法概要 |
|
五等考試 | 錄事 |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
庭務員 | 1.國文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司法特考113/2024年各類組工作內容說明
等別 | 類科 | 工作內容 |
三等考試 | 公證人 | 1.現場公證事務之辦理並製作公證書原本。 2.製作認證書。 3.辦理請求人對公證事務所提詢問,及請求人、利害關係人提出之異議事項。 4.依院長指派檢查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書類及其事務所事項。 5.依院長指派指導學習公證人事項。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觀護人 (選試社會工作概論) |
執行保護管束、附條件緩刑、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及其他必要命令)、社會勞動等案件及其他社區矯治業務。 | |
觀護人 (選試少年事件處理法) |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並製作調查報告。 2.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3.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意見。 4.執行觀察並製作觀察報告。 5.執行轉介處分、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假日生活輔導、親職教育。 6.督導執行安置輔導及感化教育。 7.辦理少年輔導課程及活動。 8.連結社會資源,協助少年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事項。 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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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 | 1.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製作報告,連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調解所必要事項之報告。 2.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1)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2)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3)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4)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5)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3.於期日到場或到庭陳述意見。 4.家事履行勸告事件之調查、勸告。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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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與移送機關就執行相關事宜協調、聯繫,對異議人聲明異議為處理,並就符合法定要件之義務人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等事項。 | |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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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1.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2.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3.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之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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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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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電子資訊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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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 (營繕工程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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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員 | 1.對個案實施心理測驗。 2.進行心理測驗之解釋及分析。 3.製作心理測驗之書面報告。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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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 | 1.實施個案心理輔導。 2.進行個案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 3.製作心理輔導及轉介諮商或治療之書面報告。 4.實施少年團體輔導。 5.辦理親職教育。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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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官 | 1.佐理科長處理戒護管理收容人之勤務,或負責一個管教區戒護管理工作。 2.負責戒護管理人員勤務分配,並督導執行戒護管理之勤務成效。 3.對特殊案件收容人之考核監督管理。 4.收容人違規及突發事件之處理。 5.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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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醫師 | 依檢察官指揮,執行相驗、檢驗、鑑定及協助解剖等業務。 | |
四等考試 | 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以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
法警 | 【法院法警】 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值日值夜、協助民事強制執行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以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法警】 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需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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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 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及依據法令執行應由執達員執行之有關強制執行業務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
執行員 |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並負責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及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等事項。 | |
監所管理員 | 1.負責各項戒護業務,包含舍房、工場、收容人或安全設施之查察及管理;提帶、監視、解送、外醫等戒護警備事項;門衛、檢查站等安全警戒及守衛事項;收容人身體及物品檢查、機關設施及場舍等單位之安全檢查事項。 2.男女管理員為貼身戒護收容人,須獨立執行勤務,舉凡收容人於工場、舍房等之生活管理、沐浴、更衣、如廁、檢身(檢查有無紋身或夾藏違禁或管制物品、現金、毒品等)均隨時需嚴密貼身戒護。 3.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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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考試 | 錄事 | 【法院錄事】 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以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錄事】 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
庭務員 |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司法特考113/2024年應考須知下載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wFrmExamDetail.aspx?c=1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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