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授權轉載自《365好學網》 曾智群 律師 專欄文章
前言
當一對夫妻發現彼此之間已經沒有共同的目標,或者經歷了許多爭吵、不和諧的相處,最終可能都會決定走上離婚一途。而離婚的壓力程度指數,經調查,僅次於配偶死亡的100指數、高於分居的65指數。
而離婚對於任何一方而言,都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決定之一,因為除了情感上的痛苦和糾結之外,離婚還需要面對各種法律和財務問題。
在我的律師生涯中,也經常會被問及關於離婚的各種疑難雜症,如果你也正面臨著同樣的煩惱,不必擔心,我將透過本文內容來為你說明有關離婚最常見的各種問題,希望對於離婚議題感到困擾的讀者朋友們能夠有所幫助。
離婚條件
首先,就讓我們先來聊聊,當一對夫妻之中有任何一方想離婚時,必須符合哪些離婚條件,在台灣現行的民法第1052條第1項就明定了以下十大離婚要件:
1. 重婚:
指的是一方已經有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但仍與另一人結婚的情況。
例如,A男已經與B女結婚,在目前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又與C女結婚,這樣的情況便屬於「重婚」,B女因此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與婚姻以外的人發生了性關係,而且是經過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
例如,A男已經與B女結婚,在目前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又與C女發生性關係,而且是在C女的同意下,並非強迫,這樣的情況便屬於「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B女因此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但這個部分往往需要強力的證明資料佐證,不然如此私密的狀態又如何得知?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對另一方在婚姻關係中施加暴力、威脅、恐嚇、謾罵等行為,造成受害方心理或身體上的傷害,使得雙方無法繼續同居生活。
例如,夫妻關係原本相處融洽,但隨著時間推移,丈夫染上賭博惡習,不僅花光家裡的所有積蓄,還開始對妻子施加拳腳暴力和言語謾罵,讓她感到生命受到威脅。這樣的情況便屬於「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妻子因此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同樣的,那每天三字經/冷言冷語對待另一方或極力的言語污辱苛責對方,是不是也能夠成立?這就要看我們手邊有多少的物證可以提出喔。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或其家人對對方的家人施以虐待行為的情況。
例如,妻子的母親患有重病,需要接受長期照顧,然而丈夫對妻子的母親卻相當不友善,不僅經常施加拳腳暴力,甚至還不讓妻子的母親在自己家裡居住。這樣的情況對妻子和她的母親在精神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使得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關係繼續狀態中,無故離開家庭並拒絕回來,而這種行為持續了一段時間。
例如,一方在婚姻繼續狀態中無故離開並拒絕回家,並且這種狀況持續了一段時間,例如數個月或更長時間,一方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但有沒有一個特定的期間,有時候仍然需要其他的積極證據去補強。
然而,如果妻子的離開是因為丈夫對她的家庭暴力行為,而離開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安全,如果可以證明事實,則相對的不容易根據此原因聲請離婚。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有意謀殺另一方,無論成功與否,只要曾實際動手就算。
例如,丈夫因妻子要求離婚,在酒後失控的情況下,隨手拿起菜刀朝向妻子揮砍,意圖將其殺害,妻子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指的是「有意圖謀殺的行為」,不包含單純的口頭威脅或情緒爆發。如果只是夫妻間的爭吵或情緒問題而沒有實際行為,則無法根據此原因聲請離婚。但可以換個角度改用前面提及的不堪同居虐待去著墨。
7. 有不治之惡疾: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罹患嚴重疾病,比方癌症末期、極度嚴重的身體畸形或殘缺、神經退化性疾病(如阿茲海默症或帕金森氏症)等,經醫師證明無法治療或療效不佳,且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有極大的影響。
例如,丈夫患有晚期肝硬化,且已經無法進行手術或其他治療,醫師已經告知其壽命不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妻子覺得自己無法承擔丈夫病情所帶來的種種負擔,例如財務上的壓力、照顧上的困難等等,妻子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某些疾病,雖然可能被視為「不治之惡疾」,但實際情況仍需具體分析,例如罹患絕症的患者,雖然可能無法治療,但如果病情穩定、能夠加以控制、且不影響夫妻生活,則不一定符合「不治之惡疾」的標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根據具體詳情才能進行判斷。
但由於此要件涉及了情感倫理部分,就我個人執業20年的經驗來看,會依據該項要件去主張離婚的一方,真的少之又少。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經醫師確診,患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比方嚴重的精神分裂症、憂鬱症等,而另一方因此無法承擔婚姻生活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要求相關醫療機構出具具體的醫療報告,證明該精神病已達到重大不治之程度,且有可能無法恢復正常。
例如:妻子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常常出現幻覺、妄想等症狀,讓丈夫無法正常與其交流互動,而妻子也無法照顧自己,需要長期住院治療,則丈夫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不過同樣的,以疾病問題去主張離婚的訴求,由於通常都涉及了倫理情感部分,因此也較少有人會據此要件來提出離婚聲請。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失蹤且生死不明,而失蹤時間已超過三年。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失踪的一方死亡無法確定,但另一方仍需繼續生活,因此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結束婚姻關係。
例如,某對夫妻在一場地震中失去聯絡,由於缺乏證據,無法確定失蹤配偶是否死亡,在等待三年之後,另一方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指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刑期超過六個月且已經確定。這是因為如果犯罪行為嚴重到破壞了夫妻之間的信任和婚姻關係,則另一方也有權利終止婚姻。
例如,某對夫妻因經濟困難,丈夫故意進行詐欺犯罪,最終,丈夫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已確定,妻子認為丈夫的行為已嚴重破壞了夫妻之間的信任關係,則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離婚。
若是未涵括在前面的10項法律明文規定,但仍有離婚的主觀訴求時,裁判離婚的主張當然也規範了另外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適用;那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不過由於該要項的主張是一種大範圍的概念,所以在向法院以該項作為請求之要件時,建議還是得先找個專業律師好好討論一下,畢竟在這個部分,律師的經驗還是佔有相當大的影響成分。
而在最新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有一個新的見解,那就是:「系爭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而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讓婚姻破綻可歸責的一方,於相當期間經過後仍然可以提出離婚這一件事,給了一個解套的機會。
補充說明:
另外補充一點,在現行的夫妻離婚案件中,若法院認定婚姻破裂的原因主要歸責於其中一方配偶的行為(該配偶即為「唯一有責配偶」),而另一方配偶無法承擔責任或歸責程度相對較輕。則在此情況下,唯一有責任的配偶無法提出裁決離婚的請求,法院只會考慮無過錯方所提出的離婚請求。
而在最新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針對婚姻破裂後唯一有責任的配偶無法提出離婚的限制,則提出了以下見解:
「系爭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其所保障者往往僅存維持婚姻之外在形式,而已不具配偶雙方互愛或相互扶持依存之婚姻實質內涵。系爭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實已造成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
簡言之,假設夫妻兩人在婚姻關係中發生了不可挽回的破裂,且妻子是導致婚姻破裂的責任方(例如,妻子外遇出軌),此時,根據過去的裁判實務,如果只有妻子一方請求離婚,而且她是唯一有責任的配偶,根據現行法律,她的離婚請求可能會被拒絕。
但在最新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中則認為,唯一有責任的配偶也可以請求離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可以提出離婚申請,即使她是唯一有責任的一方。
這種情況下,法院將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夫妻之間的關係是否已經到了難以修復的地步、經過多長時間後才提出離婚申請等等,才能判斷妻子的離婚申請是否合理。
總之,這個新的見解給予唯一有責任的配偶在某些情況下提出離婚申請的權利,讓他們可以不再受到現行法律的限制,目前就留待立法機關的修法了。
如何聲請離婚(離婚程序)
當符合以上離婚條件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聲請,而在聲請離婚時,還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證明你所提出的理由的確符合離婚條件。
例如,如果你要聲請離婚的原因是配偶外遇出軌,你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可能包含通訊記錄和照片。如果你要聲請離婚的原因是家庭暴力,你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據可能包含警察報案記錄和醫療證明文件或是可以證明的人、事、物等等。
以下則是如何聲請離婚的大致程序:
1. 找律師幫忙:
首先,你可以先找專業律師諮詢離婚相關事宜,了解自己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和相關法律規定。
2. 提出離婚聲請:
如果確定要聲請離婚,需要向法院提出離婚聲請。
你需要提供自己的基本資料和相關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身份證明和通訊記錄等。如果你和配偶同意和平解決,也需要附上簽署的協議書。
3. 等待法院安排的調解會:
受理聲請後,法院會安排調解程序,幫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簽署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則會進一步審理案件,並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4. 執行離婚判決:
如果法院最終裁定准予離婚,你需要在指定期限內簽署離婚協議書或執行離婚判決。如果你和配偶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判決離婚財產分割及撫養權等相關事項。
結語
總而言之,離婚對於雙方而言,都是一個嚴肅、重要而且可能會影響一輩子的人生大事,需要謹慎考慮,千萬別因一時衝動或感情用事,就草率、盲目的做出可能會讓自己後悔的決定。
而如果在經過長時間的深思熟慮後,依舊確定要離婚,與其盲目摸索、胡亂猜測,建議還是先找專業、合格的律師來進行相關諮詢,以確認自己是否符合離婚條件,接著才能知道下一步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
但請記住,由於離婚決定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可能遠比你想像中還來的大,為了避免後續可能導致的大量時間、精神甚至是金錢上的耗費,尋求和平解決的方式總是比爭吵和官司來的好。
以上就是本文關於離婚條件和離婚相關法律問題的說明與回覆,希望對各位讀者朋友們都能夠有所幫助,若是對於相關法律議題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做聯繫。